工傷認定超過30天就不能申請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工傷認定超過30天就不能申請嗎?

工傷認定超過30天就不能申請嗎?這要看情況來確定不是所有的情況都使用,有些職業病一年以內申請工傷認定都可以,有一些則需要儘快去處理,畢竟不是所有的的工傷都不會隨着時間的變化而不產生變化,由一部分的工傷經過長時間的恢復以後會對工傷的鑑定造成影響。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2、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1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2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按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可進行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但是不時所有的工傷都是30 天以內,有的可以使一年也可以是其他的期限。但是對於受害人本身,還需要儘快去做鑑定,以便申請理賠。長時間的恢復過程對於工傷的鑑定產生許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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