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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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原因有哪些?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身體的傷害,這時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他們之間的區別就是:申請時效是不同的。但很多時候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過了申請時效期,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可以通過寫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原因來重新申請通過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解釋相關問題。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造成工傷認定申請超期的原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如果具有法定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的情形,可以延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人社部發〔2016〕29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由此可見,不管哪方申請工傷認定,最好都不要超過申請時效,辦理起來會很麻煩;如果確實不得不延期,就必須寫明工傷認定延期申請原因,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適當延長認定期限的。希望小編的回答可以幫到大家,想更多瞭解法律相關知識,請登陸本站網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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