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要有醫院什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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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要有醫院什麼證明

其實通常情況下,員工在遇到工傷以後,本來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就是一個比較繁瑣和漫長的過程。那麼在這一過程當中,如果是員工個人進行申請的話,在提交工傷認定的資料當中,如果不能準備齊全將會浪費大量的時間。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認定要有醫院什麼證明?

一、工傷認定要有醫院什麼證明?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二、工傷認定時間是多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該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三、工傷索賠是否有時間限制?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以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我們可以看出,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這些都是需要勞動者本人需要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的必備資料之一。除此以外,員工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申請時間,超出時間將對自己的維權帶來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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