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醫院病歷證明能替代醫療證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工傷認定醫院病歷證明能替代醫療證明嗎?

通常情況下能提供醫療診斷證明就提供證明書,而在生活中受傷工人會碰到只有病歷證明的尷尬情況,那麼工傷認定醫院病歷證明可以替代醫療證明書嗎就成了關注的話題。不能因為在證據形式上不符合規定就一口否決了普通病歷的證明效力,快和小編在下面看看具體解釋吧。

實踐中,在很多傷害簡單、傷情明顯的工傷認定中,不排除相關部門有以普通病歷代替診斷證明書的做法,但是醫療診斷證明是指醫療單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包括健康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傷殘證明、功能鑑定書、醫學死亡證等等證明文件,醫療診斷證明是作為司法鑑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鑑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普通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對於勞動行政部門以普通病歷代替醫療診斷證明作出勞動工傷認定的,筆者認為不能僅僅因為普通病歷在證據形式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醫療診斷證明因而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必須以普通病歷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一、無論是醫療診斷證明還是普通病歷,均是記錄病人疾病發生、發展情況以及醫院對疾病診斷、檢查和治療情況的有效載體,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因此從證據角度而言,普通病歷與醫療診斷證明一樣,均具備一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證明力,從而具備證據的證明效力。

二、從行政訴訟證據的分類來看,醫療診斷證明與普通病歷均屬於書證,都必須經過庭審舉證質證之後才能予以採信。但從證據的形式上來看,診斷證明是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普通病歷則是醫務人員個人簽名出具的,因此形式上來看,診斷證明的證明力優於普通病歷。普通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由於受病人身體狀況、醫療設備、醫務人員專業水平、治療過程等多種因素制約,不僅同一病人在不同醫療機構的病歷可能存在差異,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醫療機構的不同時間的病歷也可能不同。因此前者優於後者。

三、無論是醫療診斷證明還是普通病歷,都不可能成為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勞動工傷認定的唯一標準。

雖然醫療診斷證明證明效力優於病歷證明,但是還是要結合其他證據來作為勞動工傷認定的標準。工傷認定醫院病歷證明也是可以發揮證明一些輔助作用,幫助勞動部門判斷,所以在工傷申請中也是可以提交上去的,最好還是保管好醫療診斷書,避免這種尷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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