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年假條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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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年假條件主要有哪些

滿足年假條件主要有哪些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比如,員工在原單位工作了3年,2011年4月末從該單位離職直接進入A單位工作。那麼員工連續工作3年,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應當享受年休假。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當年度雖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二、員工中途離職時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怎麼折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實例解析】李四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李四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2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1天,那麼李四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為:(200÷365)×5-1≈1.74天,因0.74天不足1整天,所以李四折算後的年休假為一天。

按照新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跳槽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新辦法也有規定:新進用人單位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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