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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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我國規定了對於從事有一定危險性的職工,企業有義務對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勞保用品對於職工健康的重要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可以説我國對於這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強硬的,那我們國家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將讓本站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以月計算,亦即以實際生產(工作)月計算,凡病假、事假(含工傷假)、產假、婚假、喪假、待聘以及外出參加學習期間等停止發放。 總隊勞資及物業部根據職工個人當月的出勤情況及生產(工作)場地,核定應享受勞保用品的標準及時間。 考核的辦法是:當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計算;當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個月計算;跨月者按連續日期以上述標準核算;滿三十天以一個月計算,超過部分另作計算。

二、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第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列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第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幾點説明

1、標準的核定,優先計算高標準工作時間,野外、機關可相互折算成統一的標準。

2、野外隊工作人員,在野外工作時間(按第三條考核),享受野外相應工種標準;在上饒基地工作時間享受其他工種標準;不工作不享受。

3、礦業公司人員到野外,參照野外相應工種的標準發放。基地工作人員到野外,按野外地質、測量工種標準

4、勞保用品的發放,採用先發放後計算使用期的辦法。

5、由於本規定的考核依據之一是職工的出勤情況,據此,要求各部門一定要如實考勤。如實反映職工生產工作、場地(特別是野外與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門每季將各自的考勤表彙總,審核後交總隊勞資。

6、職工每月所享受標準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不得重複享受。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具體內容了。大家可以查看此表來確認一下自己是否屬於發放勞保用品的崗位。發放標準是以月為計算單位的,在不從事工作期間,就會停止發放。發放量是根據工作人員的出勤情況進行考核的。公司裏面發放的物資部門一般是管理物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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