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資有哪些 單位單方降低工資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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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工資有哪些 單位單方降低工資違法嗎

自然上文法則告訴我們,人若是想在這個社會中生存,就必須要參加社會勞動,也就是工作,只有工作,我們才能拿到工資。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到底勞動者的工資有哪些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勞動者的工資有哪些

根據國家統計局於1990年1月1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的:

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卹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二、單位單方降低工資違法嗎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工資,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金額,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

2、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也是扣剋工資的行為,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若干條文的説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規定:“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原勞動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規定,“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同時如果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的,還應當支付剋扣工資數目的25%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上,説的通俗一點,勞動者工作就是為了獲得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是剋扣勞動者工資既是不道德的,亦是違法的。當您遇到工資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並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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