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上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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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年以上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10年以上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多少?

10年以上勞動合同解除賠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來進行計算的,也就是勞動者工作一年的時間,那麼就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解僱員工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並不是説任何情況之下都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只有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所規定的特定情形,才可以要求主張這樣的一種賠償金額,比如説用人單位方面存在着暴力脅迫等相關的違法手段辭退勞動者的,可以要求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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