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一、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是多少?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上限為:月工資的2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因此這裏的最高賠償就是24個月的賠償金。

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計算,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各種情況分類詳述

1、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勝任工作的;二是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個月,08年後不作限制。【08年前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執行,08年後根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2、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裏“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勞動者以單位違法(拖欠工資等)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勞動者僅僅以單位在“08年之後”不依法繳納社保(指沒有拖欠工資、加班費等情況之下)為由提出解除,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後的工作年限。

5、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後一次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後的工作年限。

6、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後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放08年以後的工作年限。

7、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後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約的話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第“2”種情形的規定。

8、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如果是違法解除的,按雙倍即24個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上文我們可知,解除勞動那個合同的情況有非常多的劃分,但是就所有的情況綜合來看,最高的賠償金額為24個月的工資賠償,月工資的計算方式正文中也有明確的計算方式。建議大家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優先選擇與單位進行友好的協商,爭取達成一致,否則費時費力,非常影響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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