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法律規定了帶薪年假。雖然是勞動者的福利,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享有年休假,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試用期內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試用期的長短,如果試用期期限較長(三個月以上),且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用人單位要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

(二)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內享受年休假的規定,且規定是否合法則要考慮兩個條件:

1、職工是否在試用期內工齡滿一年,如果遇到職工在試用期內工作年限正好滿一年,職工有權享受年休假。

2、用人單位這一規定是否有完善的補救措施,試用期的結局有兩種,一種合格留用,一種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麼用人單位認可職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麼根據職工在本年度工作時間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

二、非全日制員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原則上享受年休假的對象是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全日制員工,非全日制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較長是否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成全日制員工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到目前為止相關部門沒有出台相關的解釋。因而在現階段非全日制員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能否安排在節假日

由於條例已明確禁止國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勞動節1天、中秋1天、國慶節3天)、休息日(週六、週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陪護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單位能夠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內進行。

用人單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員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後基於種種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多於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無權就員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扣減工資。反之如按員工的工作時間進行折算,折算的時間少於應休年休假的天數,用人單位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標準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上述就是對“試用期內是否享受年休假”的具體解答。在此提醒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年休假糾紛,員工有權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紹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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