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資外收入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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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資外收入包括哪些?

根據之前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內容,而實踐中,單位有時候給付勞動者的財物就有可能不屬於工資收入嗎,而屬於工資外收入。那麼這個職工工資外收入都包括了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職工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

(一)保險福利費用: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以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的勞動保險和保險福利。包括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實行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等。

(二)勞動保護費用: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費等等。

(三)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運動員名次獎、稿費、講課費、第二職業收入等。

(四)實物折款:指職工個人從單位內外得到的,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的各種實物折款。

(五)財產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獲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紅等。

(六)轉移性收入:包括職工從職工以外其他階層人員中得到的贈送收入、親友搭夥費、遺產收入、捐贈收入等。

(七)其他收入:包括實行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職工誤餐補貼、出國人員治裝費、出差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等。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按月發放工資嗎

多數用人單位是按月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的何時發放工資。但是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經營需要,也有不同的財務政策和財務慣例。因此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支付週薪、日薪、甚至時薪。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不能長於一個月,即不可以按季支付薪水。也不可以付薪日為節假日為由拖延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於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員工來説,用人單位應按其與員工的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如果説薪水支付的週期不能長於一個月,那麼年薪是不是不合法呢?不是,年薪是對一年中勞動報酬的約定,但是在具體的支付問題上,則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月預付工資,在年終結算,絕對不可以在年度結束後才向員工支付工資。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了一些職工工資外收入所包括的內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工作中,常見的工資外收入包括了勞動保護費用、財產性收入等等。具體的你可以在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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