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辭退我我應該怎麼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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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闆辭退我我應該怎麼要補償?

老闆辭退我我應該怎麼要補償?

老闆辭退我我應該如何要補償要結合勞動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即賠償金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屬於無理由的辭退,對於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支按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嚴重者是會按雙倍的工資來進行支付,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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