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基本崗位工資可以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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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基本崗位工資可以扣麼?

職工基本崗位工資可以扣麼

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扣員工工資的,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資的,比如公司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員工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如下:

1、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主要包括:

(1)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所以説,基本崗位工資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扣除,員工在入職培訓的時候不可能從來都沒有了解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導致工資被扣除的員工也不可能就是一種一無所知的狀態,如果有疑惑要到人事部門問清楚,有爭議要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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