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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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一個很大區別。但注意,這個不是絕對的,是要看具體情形而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存在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存在存在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該證明必須是有一套標準的考核制度,並且公佈出來,勞動者也有權驗證的。

2、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必須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違法的,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則該項規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3、勞動者在工作時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且對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被用人單位得知並提出,而勞動者仍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的手段與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因存在上述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因上述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須賠償用人單位相應損失。

(二)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用人單位因經營或其他問題導致客觀情況經濟變化的,需要裁減人員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因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因企業轉型、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過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但仍需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如發生不可抗力或《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中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用人單位因經濟問題裁員的,應當優先保留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勞動合同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員工。如果是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調整而裁員的,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同時,因為勞動合同的終止,如果用人單位保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反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或降低待遇與勞動者續簽,勞動者拒絕的,則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是因上述情況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需要按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關係中,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但是也是存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況,勞動者們被企業辭退時如果不是因為法定的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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