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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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行嗎?

在工作中,總會遇到加班的情況,而且有些公司往往加班比正常工作要多。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對於加班人員,要給與三倍或以上的補償。那麼,如果有加班,但是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對此,小編收集了一些資料,讓大家有所瞭解。

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可行嗎

可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特別解除權是指:在出現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需向企業提前通知便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會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立法僅限於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允許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企業惡意侵犯其合法權益時的特別解除權,但避免該權利被濫用,法律也對其構成標準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就如本案,模具公司按時支付榮某加班費,只是在加班費基數存在差異,計算標準上存在錯誤,這並不足以認定企業惡意拖欠加班費。但如模具公司採用發物品的方式代替加班費或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於惡意拖欠加班費。

在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且勞動者不可以行使特別解除權,特殊情況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而行使特別解除權,但經人民法院審查,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者所主張的情況,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若因勞動者違法解除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以上內容就是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可行的相關內容。小編也奉勸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為員工發放加班費,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若生活中有此類問題發生,還望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實在存在爭議,也可選擇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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