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裏要寫明辭職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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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裏要寫明辭職原因嗎?

勞動合同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會有規定,那麼關於勞動合同裏要寫明辭職原因嗎?一般合同會規定,合同到期之後是否要續簽,還有合同期限,期限到期之後雙方合同解除,如果一方辭職,合同規定要提前通知的,一方沒有通知的,那麼要承擔責任,如果約定要説明原因,沒有説明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勞動合同裏要寫明辭職原因嗎?

被告知辭職手續需過滿三個月脱祕期後才可辦理(當初入職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應該有寫明),現已提交辭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裏是否要寫明辭職的原因,一般要根據當時雙方訂立的合同內容來規定,如果合同規定辭職,一方應該説明理由的,那麼應該在辭職的時候説明清楚,辭職沒有造成公司損害的,一般員工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員工自願的解除合同,單位也不用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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