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員工解除新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與個人工齡有關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三期員工解除新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與個人工齡有關

一、三期員工解除新勞動合同賠償金是否與個人工齡有關

三期員工解除新勞動合同賠償金與個人工齡有關。三期員工是女職工“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時期。女職工屬於特殊羣體,在“三期”期間國家均有明確的休假規定,主要包括:產假、流產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4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二、三期期間法律對女職工有哪些保護

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女職工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 由於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徵,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在女職工懷孕後藉故將其辭退,或者以合同到期為名終止雙方的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審理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

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企業如果存在三期之內的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要知道女性職員在工作中往往會存在一定的不便,為了保障該員工的權利不受損失,國家根據其需求制定了一定的法律制度,只要目的是在於維護她們的合法利益並且保障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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