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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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三期女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女員工三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員工手中,員工極可能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主要是自身經濟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長的可能會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三期期間法律對女職工有哪些保護

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女職工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由於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徵,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在女職工懷孕後藉故將其辭退,或者以合同到期為名終止雙方的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前述孕期工資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照發;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發給工資。對於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的,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對女職工並無約束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女性的職工不僅是在單位負擔着與男性一樣的工作,而在家庭中還需要額外的承擔起生育的重任,所以國家就為女性制定了各種優惠的期間要求單位也必須依法履行,否則單位作出的任何違法行為都是員工索要賠償的合法依據,此時一定要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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