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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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相應公司或企業簽訂的憑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通過勞動合同簽署了相關協議,因而雙方都需要遵循勞動合同來實施工作,那麼很多勞動者一般會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合同。當勞動者的合同達到年限或是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通過下面的內容為你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的話,是需要依據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合同到期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的説您自願放棄簽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建議您以個人名義發函或郵件給公司,表明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表明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醫院。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合同六年過後在籤是幾年的話,是需要依據雙方協商。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都對相應問題有詳細的解答和規定,因而不論對於雙方中哪方,只要是自己的權益遭到傷害,都可以使用法律去維護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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