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律師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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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解除律師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律師的具體步驟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律師需要先由律師和事務所之間協商一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履行或還沒全部履行以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它是勞動合同關係的非自然終止,一般是由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是主觀方面的,如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也可能是客觀方面的,如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以及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了。這種變化致使勞動關係無法保持,而提前結束。另外,勞動合同解除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勞動合同解除方式有幾種?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和單方依法解除。雙方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單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類型:

第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一般由企業內部規章進行規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規定,勞動者被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及勞動教養的,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為勞動者存在客觀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人員。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用人單位才可以實施裁員。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後,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形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考慮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

(二)勞動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採取此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綜上所述,律師和事務所之間也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在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除的情況下是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存在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違約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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