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係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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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係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一、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係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1、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2、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二、自動離職的程序

1、離職週期

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週期,離職週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週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週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級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2、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儘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於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後,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户資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業名稱、聯繫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一個人不可能永遠在一家單位工作,可能會因為個人事業發展問題、個人問題、家庭問題或者是工作環境等問題而自動辭職的人很多。就此,我們更應該瞭解自動離職的真正含義,這樣就能如何合法合理的結束這一勞動合同關係,同時也要維護到個人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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