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依據是什麼?

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依據是什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依據是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1994〕481號)。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並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二、主要內容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如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中的協議規定,在司法判定上就構成了違約,需要支付相關的補償金或者違約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了欺詐或者隱瞞的手段,那麼合同本身就具有不合法性,就不存在解除和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