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什麼?

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什麼?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公司因為經營業績的問題,前段時間裁員了一部分員工,然後就根據《勞動法》的補償原則,給他們滿半年以上的人補償一個月的月薪,不足半年的給了半個月月薪。可是,有些下面辦事處的員工卻不滿意,説要補償他們三倍的工資,提出公司解僱他們的理由不充分。當時因為人事上操作的員工已經離開了公司,考慮辦事處與總部相隔兩地,沒有及時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故他們提出要補償雙倍工資,到底應該如何操作呢?不籤合同的後果體現出來了。不籤合同辭退員工補償金更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雙倍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二、勞動合同內涵

勞動關係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由於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為了確保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權益不受到侵害,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來規範雙方的具體行為,同時也規定了在合同簽訂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做出違規行為也要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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