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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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於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8、濫用關於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

9、濫用關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

首先員工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要對用人單位的相關損失進行賠償的,所以員工最好在辭職之前提前一個月通知原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就按照雙方所約定的賠償標準來對員工進行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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