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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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有哪些?

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有哪些?

1、試用期勞動者辭職的,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3、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辭職有補償嗎,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的(包括試用期和非試用期),只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並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的,不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4、但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培訓費用)或第二十三條規定(競業禁止)的,或者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5、《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綜上所述,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試用期內勞動者違反單位規定的,應當向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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