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4W

一、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程序:

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且試用期的約定是合法的。(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包括對崗位工作職能的描述,並將錄用條件事先明確告知了勞動者。(用人單位錄用人員有條件無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視性內容。為了固定證據,用人單位可以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等錄用條件在規章制度、求職登記表或者招聘簡章中予以規定,明確告知勞動者後讓勞動者簽字。)

(3)、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客觀證據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對勞動者工作表現的客觀記錄和評價。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是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是在試用期滿之前,而不能在試用期滿之後送達勞動者,並向勞動者説明理由。(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設有工會的,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與“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合同,缺乏以上任何一個要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解僱都是違法的,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勞動合同類型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可獲取用工靈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此類合同實際上也是一種定期的勞動合同,一般用於以下情形: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合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則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