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説明理由?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説明理由?
律師解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有過錯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無理由辭退員工,屬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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