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公司在試用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公司在試用期內無理由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單位無故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後,如果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可以無理由辭退勞動者。若是因為員工不符合公司的招錄要求,那就可以進行辭退,且不用賠償。若是因為一些非法原因將員工辭退,需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進行無理由辭退的,否則是屬於違法的。一般是隻有幾種特殊情形才可以無理由辭退,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因此只有符合情形下才可以進行無理由辭退,否則隨意辭退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即試用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費當然包括了法定強制繳納的醫療保險。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階段,並不影響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依據前述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的,自然也可以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的福利待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簽訂勞動合同,不論是在試用期還是已經轉正,除非法定條件允許下,否則用人單位都不得隨意辭退員工,並且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需要辭退的應當經與員工溝通協商一致,並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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