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 - 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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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辭退員工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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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內員工。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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