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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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為幾年?

勞動合同首次簽訂期限為幾年?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而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籤三年的。

二、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確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享有、履行各自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法定內容之一,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是明確的、具體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而服務期限主要是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其重點是保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服務需達到約定年限,保證用人單位能收回其對勞動者的投資,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且服務期的期限利益是屬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終止服務期的。

當服務期短於或等於勞動合同期限時,服務期被勞動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的雙方權利義務同時歸於消滅。但當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提前終止,這種情況就涉及到服務期限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服務期滿。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簽訂的合同期限一定要雙方協商好,但不管是簽訂那一種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然是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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