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病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職工患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生病期間只要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則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病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患病期間顯然是不可以解決勞動合同的,並用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一般情況下不得低於工資基數的80%。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相關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司法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按標準支付相關工資待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