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拆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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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拆遷有補償嗎

雖然我們在瞭解了員工與公司之間的相關規定,但是作為自由職業者,比如説經營店鋪的,那麼它涉及到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能有一定的補償嗎?根據相關的説法,關於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理應是能夠得到一定補償的。詳情請看下文。

一、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拆遷有補償嗎的概括

這個時候,店鋪與有關部門就構成了勞動者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現在單位已出具不續簽的書面通知,那麼用人單位無權反悔,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拆遷有補償嗎怎樣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店鋪合同到期不續簽拆遷有補償嗎總述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裏我們就不難看出了,國家對於勞動者,也就是説那些有個自己生意的自由職業者,當他們的合同並不能夠按照要求續簽的情況,他們就能夠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個人的權益了,並且也可以到相關部門仲裁就能夠得到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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