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 - 是否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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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 是否給補償

在籤勞動合同的時候,企業與員工會約定一個期限,也就是我們的勞動期限。如果合同到期了,企業希望員工續簽,而員工不進行續簽,這時候企業會給補償嗎?接下來,本站網站為您解答“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 是否給補償”的問題。

一、工齡與新舊勞動法的規定

2008.1.1後的工齡適用於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在2008.1.1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關係在2008.1.1前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關係在2008.1.1後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實際用工日(勞動者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008.1.1前的工齡適用於舊勞動法,而2008.1.1前的舊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合同到期單位不進行續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所以單位不用支付勞動者2008.1.1前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因單位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五項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除用人單位故意降低或者違背了勞動合同之中的約定條件待遇,導致勞動者個人不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給予補償,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合同到期將不給予補償,這就是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 是否給補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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