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勞動合同幾年自動解除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一、履行勞動合同幾年自動解除合同?

履行勞動合同幾年自動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不存在自動解除的問題,這是一種錯誤的提法和認識。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終止而非解除,不要將二者混為一談。任何解除行為都是要辦理離職手續的,否則就不視為解除。既然要辦理離職手續,就不存在自動解除的問題。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及辦理離職手續等等。

員工由於自身的原因沒有通知單位主動離職,在沒有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就強行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離開單位。但是勞動法律法規並不存在自動離職或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説法。員工“自動離職”後,在勞資雙方均沒有明確書面表示辭職或辭退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其實並未解除,單位仍應對勞動者承擔某些勞動法上的義務。只有當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員工解除、協商解除三種情況,勞動關才會終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有什麼?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公司和員工協商一致,沒有不同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的內容、形式、程序要合法。此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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