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定期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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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定期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無定期勞動合同其實也就是法律上面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在符合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會與勞動者簽訂無定期勞動合同,而現實中往往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即使是無定期勞動合同解除也是有被解除的可能,同樣也需要滿足規定的解除情形才可以。那麼無定期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解除?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總結了一下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無定期勞動合同解除情形主要涉及到了上述14點,各位可以仔細看看。在符合其中一種情形時,其實用人單位就是可以與職工解除無定期勞動合同的,至於其中是否需要作出賠償,則還要區分一下不同的解除情形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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