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7W

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實,只是以上的這幾種情形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任何經濟負擔,但是其他情況之下用人單位也都是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是因為職工自己的身體狀況不佳而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如果説提前一個月就告知了該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也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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