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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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雙倍工資賠償計算時間從企業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後至一年期限之間,即最長可以計算十一個月。

因此,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可以要求其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不簽訂書面合同,可直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

目前有許多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遇到糾紛後。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使維權陷於被動,也無法得到新勞動合同中關於雙倍工資的索賠。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何舉證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成了勞動者所面臨的最大困難。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比如社會保險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卡的銀行記錄等。

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風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賠償,還需要承擔其他風險: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走人,將導致企業內部人員的流動性,這種流動對企業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

3、未籤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祕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賠償金,這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具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主張賠償請求時,需要收集勞動關係成立的法定證據,注意賠償計算方法和訴訟時效要求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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