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情形有哪些?
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的過程中,除了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來進行調解外,其實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仲裁。而此時作為仲裁員在一些情況下其實也是要求迴避,不然可能會影響裁決結果的公正。那一般仲裁員迴避情形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仲裁員迴避情形有哪些
被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係”是指:
(1)對於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諮詢的;
(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兼職仲裁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5)擔任過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7)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
二、仲裁庭的開庭紀律是什麼?
(一)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準隨便走動,不準鼓掌、喧譁、吵鬧,不得使用無線電尋呼機、電話機和進行其它妨礙仲裁的活動;
(二)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發言、提問;
(三)非經仲裁庭許可不得拍照、錄音、錄像;
(四)仲裁庭內禁止吸煙;
(五)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人,由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訓戒,責令退出仲裁庭。對於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責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仲裁員迴避情形有哪些了吧。一般在開庭過程中,仲裁員可以自行申請回避,當然也是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進行迴避的。當然,開庭的時候也要注意紀律,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