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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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補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勞動合同可以補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還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補籤書面的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和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籤勞動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補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簽字或者蓋章,在勞動合同的文本上有其中的任意一個,勞動合同都是有效的,並不要求這兩個條件同時存在。勞動合同中的章可以是公司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還可以是人事部門的內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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