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但是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一個準備的時間,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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