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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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如下: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有補償要根據以下情形分析。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三、勞動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霸王條款一:違法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有關證件。

經常見以的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在勞動合同中要求職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定金、保證金、服務費、培訓費、電腦費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暫住證、資格證書等其他能證明職工身份的個人證件,防止職工跳槽。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定金、保證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屬於違法行為,職工都有權拒絕。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證件的,職工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

霸王條款二:單方約定職工傷病殘亡一切自理。

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責任,常見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工作中出現傷、病、殘、亡等現象,企業概不負責。這類企業大多集中在建築、化工、機械等工傷事故多發行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工傷保險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不是勞動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如發生工傷事故,不論職工是否存在過錯,無論造成傷害的責任在誰,都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

霸王條款三:限制離職,向違約離職職工收取違約金。

常見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完勞動合同提前離職,要支付違約金,以達到苛刻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受自由離職權,合同雖未履行完畢,職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結合全文的敍述就可以知道,勞動合同存在違約金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點內容,第一點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在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第二點為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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