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是否應包括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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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中是否應包括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是否應包括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可以包含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勞動合同只可以約定專業技術培訓和競業限制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沒蓋章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同上簽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鑑證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中可以依法的約定違約金,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一般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只針對於違反培訓或者是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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