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如何算加班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我國法律規定如何算加班費?

法律規定如何算加班費?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小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年終獎繳税計算方法

年終一次性獎金

根據國税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例如,2009年1月份向其員工發放工資2400元,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應繳個税為:(2400-2000)×5%=20元,由於2400元已超過費用扣除額2000元,則計算年終獎税款時無需再減除差額,則年終獎部分的個税應税所得額為6000元,除以12後為500元,使用税率5%,速算扣除數為0,年終獎部分的應納税額=6000×5%=300元,該員工當月應交納個税=20 300=320元。

如果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為1600元,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差額後的餘額,年終獎應納税所得額=6000-400=5600元,除以12後為466.7元,適用税率5%,速算扣除數為0,即5600×5%=280元。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特殊計税辦法,每個納税人一年內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採取年終獎分次發放的辦法,分次發放的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繳納個税。

第十三個月工資

“第13個月工資”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年底雙薪”,在很多效益好的企業中普遍存在。根據國税函〔2002〕629號規定,個人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例如“第13個月工資”為4000元,應扣個税為4000×15%(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數)=475元。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未達計税工資標準,獎金和當月工資薪金合併扣除法定扣除額後交税。

實物或消費券

單位發放的實物,大到住房、汽車、電腦,小到飲料等,有的單位還組織免費旅遊及個人認購股票,實際上,這也是需要按其價格繳納個税的。

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沒有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價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是要根據實際工資的比例來進行計算,如果是節假日加班的話,那麼一般是實際工資的三倍來進行核算,不同的工資給的標準也會不一樣,加班工資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是特別重要的,如果對於用人單位拒絕給加班工資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找勞動部門舉報,要回屬於自己應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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