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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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一、試用期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有效嗎?

試用期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別對待。

1.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因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

2.若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人單位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説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月工資標準與經濟補償金標準一致,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試用期被辭退有兩種情形

1.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這種情形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但在操作中公司應説明辭退原因,這種説明形式上法律沒有要求

2.是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但最多就是本人半個月的工資。

試用期是否發放代通知金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所以當人們在入職和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頭腦清晰並且好好確定合同的細節,以免和單位造成矛盾而影響自己的利益,在公司工作時一定要服從公司的規定,不要打破原有的規則避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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