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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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代通知金嗎?

新時期的勞動者在法治社會的薰陶下已經有了足夠的意識用法律的規定來保護自己作為勞動者所能夠擁有的權益,尤其是在到某個單位上班被要求試用期的時候卻無故被突然辭退的情況,很多員工會強烈要求單位給付所謂的代通知金。那麼,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代通知金嗎?

一、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代通知金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代通知金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所述,員工在和單位約定好試用期之後並且員工實際上也在為單位工作了就應該當做是單位的成員,但是現實中試用期的規定往往都是賦予單位權利在員工不合適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辭退,所以也就沒有代通知金的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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