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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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代通知金的適用標準是當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由於客觀因素不能再繼續和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至少30天的時間通知勞動者解除合約或者不再續簽合約,不然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對於公司的正式員工來説這項權益無疑是生效的,那麼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試用期辭退要付代通知金嗎?

一、試用期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嗎

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見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瞭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瞭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為試用期或見習期是有必要的。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要求單位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種很主觀的看法,如果允許以此作為解僱員工的條件,將有可能導致單位惡意規避法律,尋找種種藉口隨意解僱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與以前的勞動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合同以後,勞動者依法享有正當的勞動權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出現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該員工不能勝任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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