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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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具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具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是關於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沒有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另外,對於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2.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於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3.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沒有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的,則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上述四類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裏應當指出的是,關於“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定,從性質上説屬於一種類似加處罰款的執行罰措施。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合同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相關法律規定條款中,對於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法定情形時,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方式和處罰標準明確做出規定和要求,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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