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拘役未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一、勞動者被拘役未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拘役未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拘役是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是否要解除要看單位決定,但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拘役的特徵是什麼?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半年)。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在我們國家勞動者如果觸犯了《刑法》的規定,需要被判處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當中比較輕微的就是拘役。採取拘役這種措施,並不意味着自動地和用人單位就解除了勞動關係,是需要由用人單位決定,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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