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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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勞動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否則用人單位不可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 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行為。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以上可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對於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獲得賠償,具體賠償的數額可參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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