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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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雙倍支付工資=月工資×月數×2。

超過一年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按12個月給勞動者雙倍支付工資。

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職工有權要求雙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勞動者無論在職還是在離職後的一定時期內,都可據此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這是法律賦予職工的權利,並非“報復”單位。

其次,單位不籤合同超過一年,視為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來看,用人單位在“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負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而且自“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到勞動者退休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而不再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三,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隨時辭職,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職工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必須是書面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即使單位找不到人接替其崗位,職工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建立合作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雙方都應該依法履行合同上的相關內容,如果用人單位有出現違約的情況,就需要對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通過投訴或協商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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